行业热点 | 多点执业重大改革,对口腔行业是利好吗?

2026年6月15日,《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对政策的解读众说纷纭,尤其是关于医师增加执业机构是否须取得主执业机构的知情同意。

下面两篇文章,相同的题目,一篇解读是不需要,另外一篇解读是需要。

《医师增加执业机构须取得主执业机构的知情同意吗》

《医师增加执业机构须取得主执业机构的知情同意吗》



目前尚未有国家卫生官方机构,对此办法存在的疑问进行答复。

紧接着,7月20日,全国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已完成业务升级改版。

本次调整严格依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落地,个人端、医疗机构端、卫健管理端三重同步更新,直接改变主执业认定、多点执业申报全流程,影响首次注册、变更、多点备案、注销等全部业务。




《口腔之家》对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本次系统四大核心改版变化

1、新增「主执业机构确认」功能(本次最大调整)

政策明确:一名医师拥有多家机构有效注册,仅能选定 1 家作为主执业机构,其余全部归类为「其他执业信息」。

多注册信息医师:手动登录个人端提交主执业机构确认,需医疗机构审核通过后方生效;机构审核前可撤回修改,审核通过后无法撤销,只能走变更业务更换主执业。

单一执业机构医师:无需手动操作,系统自动默认当前机构为主执业。

暂无有效注册医师:完成首次注册、军队转入、取消备案后,本条记录自动认定为主执业。

关键限制:归类为「其他执业信息」的点位,仅可正常坐诊,无法发起多点执业变更,仅支持注销、备案操作。

2、多点执业申请渠道硬性调整

所有多点执业业务,仅能依托已确认的主执业机构信息发起申请:

已完成主执业确认:仅主执业条目可申报全国多点执业(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受限人员除外),其他执业信息无法提交多点申请;

未完成主执业确认:系统直接拦截多点执业申报,必须先完成主执业机构认定、机构审核通过后,才能办理多点备案。

3、机构端、卫健管理端同步配套更新

医疗机构后台新增两大审核模块:主执业机构确认审核、多点执业申请审核;机构一旦审核通过医师主执业申请,不可撤销。

卫健管理端同步调整注册、变更、军队执业转换、备案注销、电子证照审批规则,存量历史备案信息统一重新归类梳理。

4、明确无需办理执业变更的特殊场景

以下临时、公益、协议类执业行为,不用走变更业务:

① 单位批准的会诊、进修、基层支援、学术交流、政府指派医疗任务;

② 卫健部门统一备案的公益义诊;

③ 签订托管、对口帮扶协议的合作机构内执业。仅长期、定期坐诊的多点执业,才需要线上提交多执业机构申请。

系统升级对医师注册的利弊影响

✅ 利好:执业管理规范化,办事更便捷

① 执业边界清晰,厘清主执业、多点执业区分标准,减少后续校验、职称评审材料争议;

② 全业务线上闭环,电子证照实时同步生成,全国通用,外出会诊、机构校验、医保核查均可直接调取;

③ 存量历史数据统一规整,自动清理重复、过期、失效备案,减少旧数据冲突导致的业务驳回;

④ 移动端网页、官方办事 APP 同步适配,随时查询审批进度、修改个人基础信息。

⚠️ 执业风险重点提醒

① 更换主执业机构后,原有全部多点执业备案失效,未及时重新申报,在外坐诊属于不合规执业;

② 拥有多家执业点位但未主动确认主执业机构,系统会拦截所有多点、变更、注销业务;

③ 机构审核通过主执业申请后,不能随意撤回,如需更换必须走完整变更审批流程,周期更长;

④ 区分「临时会诊」和「定期多点执业」,长期固定在外坐诊不申报多点备案,会纳入医师执业信用记录。

三类医师自查操作指南

1、仅单机构执业,无多点备案医师 

无需手动提交主执业确认,系统自动认定当前机构为主执业。仅需每月定期登录系统,核对个人执业范围、有效期、继续教育档案信息,出现离职、变更及时线上申报即可。

2、多点执业 / 跨省多机构执业医师(重点人群)

① 登录医师电子化注册个人端或官方办事 APP,导出全部有效执业备案记录;

② 根据日常固定上班地点,选定一个机构提交主执业确认申请,等待机构管理员审核;

③ 审核通过后,查看其余点位状态,失效备案需重新通过主执业条目发起多点执业申请;

④ 若后续计划更换工作单位,提前预留办理时间,更换后主执业需重新申报所有多点点位。

3、应届生、新入职首次注册医师 

直接适用新版系统规则,首次注册提交的机构自动为主执业机构;

入职后如需增加多点执业,直接通过本条注册信息申报,全程线上提交材料,无需线下跑腿。

本次电子化注册系统升级,是落实医师规范化执业管理的重要举措,既简化了线上办事流程,也收紧了多点执业监管标准,从源头整治虚假挂证、不合规多点坐诊问题。




在最新的一期《健康厦门》栏目中,以实例来解读“主执业机构变更后滞留原址执业被罚”。予以警示:



2026年第25期

【案情】

口腔医师张某已将主执业机构变更至新门诊部,但仍长期在原单位坐诊,且未办理新增执业机构手续。卫健部门执法检查发现后,认定其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依法对张某及涉事机构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法条】

1.《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

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 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增加执业机构手续,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执业机构。

3.《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提示】

新规明确执业地点是指具体的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在多个机构执业须办理“增加执业机构”手续,原备案制已取消。医师变更主执业机构后,原机构即失去合法执业依据,滞留原址执业将面临行政处罚。

主办方
联系我们

上海博星展览有限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300号 香港新世界大厦29楼

邮编:200021

参展: +86 21 6157 3953

 Sandra.shen@informa.com

参观: +86 21 6157 7245

 Casper.jiang@informa.com

会议: +86 21 6157 3923

 Cassie.sang@informa.com

关注我们
主办方
联系我们

上海博星展览有限公司

关注我们

 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300号 香港新世界大厦29楼

参展: +86 21 6157 3953

 Sandra.shen@informa.com

参观: +86 21 6157 7245

 Casper.jiang@informa.com

会议: +86 21 6157 3923

 Cassie.sang@informa.com

隐私政策|Copyright © 2026 上海博星展览有限公司沪ICP备2024051909号-2 隐私政策